由西影传媒主办的聚焦婚姻家事融媒体普法访谈栏目《家事有约》第二季,由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特约播出。本期节目以“依法履行遗赠扶养协议 弘扬邻里互助向善风尚”为主题,特别邀请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三八红旗手、陕西省女法律工作协会副会长李露,西安市公证处业务部长王黎做客演播室以案说法。


案件概述
赵老先生是一位独身老人,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孩子,居住的房子是他一生所有的财产。他患有严重的风湿病及哮喘,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邻居陈旭经常对赵老先生嘘寒问暖,还帮助他做饭、洗澡,照料他。
2017年6月,赵老先生的堂弟赵明远主动提出可以帮助赵老先生出资修缮房屋,但条件是赵老先生要在去世后将房屋留给他。赵老先生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便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该房屋留给堂弟赵明远。然而,赵明远拿到遗嘱后,并未履行修缮房子的承诺。赵老先生多次要求要回遗嘱,但赵明远以已经撕毁遗嘱为由,没有返还。
2018年12月,赵老先生与陈旭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生前赡养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陈旭负责,同时他名下的房屋归陈旭所有。之后,陈旭一直关心和照顾赵老先生的生活,确保他得到了妥善的照顾。
2020年8月,赵老先生因病去世。赵明远找到陈旭,拿出赵老先生所写的自书遗嘱,要求陈旭返还房屋。陈旭坚持认为,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赵明远闻言,便将陈旭告上了法庭,陈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了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继承方式具体有哪些?如果出现案情中的多种继承方式时,它们的效力顺序又是怎样的?

李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对遗产进行处理的继承方式。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遗产分配上,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第二种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遗产,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就像在之前的案例中,赵老先生和陈旭签订的协议,由陈旭照顾赵老先生,赵老先生死后房屋归陈旭所有。
王部长:多种继承方式并存时的效力顺序:
1)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当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时,应优先按照协议内容执行遗产分配。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所以其获得遗产的权利应当优先保障。
2) 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效力相同,只是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接受遗产,遗赠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
最后是法定继承。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或者出现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等情形,才适用法定继承。
案情中赵老先生的自书遗嘱是否直接生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都有哪些?

李律师:第一,遗嘱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笔或打印;第二,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意识清醒且精神健康;第三,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没有受到他人欺骗或胁迫;第四,遗嘱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财产,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王部长:其他形式遗嘱的法律规定。
1)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的签名方式一定要格外注意。
3)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借助现代技术手段,通过视听资料来记录遗嘱人的意愿,但同样需要满足见证人的要求和记录必要信息,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一般指的是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景,比如病危、意外灾难等。因为口头遗嘱容易被遗忘、误解或者曲解,所以法律对其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一旦危急情况消除,就要使用其他形式重新确立遗嘱。
这四种遗嘱,见证人都是必备要素,因此见证人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定不能是继承人、遗产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
5)公证遗嘱,就是经公证处办理的遗嘱。我本人是一名公证员,遗嘱公证是我们公证处一项日常重要工作。公证遗嘱可以说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的集大成者。早在2000年,司法部就颁布了《公证遗嘱细则》,该细则严格规定了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但是因为办理公证遗嘱程序的严谨性,加之遗嘱的形式、内容都经过专业公证员的审查办理,能够最大限度确保公证遗嘱的合法性,同时,公证遗嘱还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这都体现出这种遗嘱形式独有的优越性。
在本案中赵明远并未履行承诺,这一行为对自书遗嘱的效力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李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规定的义务时,该遗嘱并非当然失去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在此情况下,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该请求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请求人民法院取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二是请求自己代替被取消权利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地位,在代替后,由提出请求的有关主体接受相应的遗产并履行对应的义务。
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不履行义务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不得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剥夺其接受相应遗产的权利,使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继承开始前的状态。
具体到本案中,赵明远虽然没有履行遗嘱所规定的义务,但是遗嘱的效力并不因其未履约而失效。如果这笔遗产有其他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的话,也是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赵老先生已经写下自书遗嘱后可以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吗?

李律师:当然可以,遗嘱人有权在生前随时变更或撤销自己之前所立的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体现的是当时他对个人财产分配的想法。而当他的生活情况、需求或者意愿发生变化时,他完全可以通过新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财产。例如,赵老先生可能最初考虑将房屋留给堂弟赵明远,但随着身体状况的变化,他意识到自己需要有人长期照顾生活起居和料理后事,而邻居陈旭能够提供这样的帮助,所以他有权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王部长:人口老龄化,已然成为全球化问题,我国目前的国情,在以国家统筹养老为前提下,鼓励多种养老方式进行适当补充。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通过立法鼓励互助养老。对于像赵老先生这样没有配偶子女、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又有可遗留财产的老人来说,通过与其信任的、且具备扶养能力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能够让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妥善照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养老问题,同时也更符合遗嘱人在实际生活中的需求和真实意愿。
与陈旭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有效成立?其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法定要件呢?

李律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第一,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受遗赠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第三,须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第四受遗赠人应当自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60日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则丧失受遗赠权。
王部长:
1)主体适格
遗赠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可遗赠财产,且该财产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自然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扶养能力,这种能力包含物质、精力、时间等综合内容,最终能够达到实现扶养义务的结果。
2)意思表示真实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是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达到权利义务的统一。
3)符合形式要件
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其生效的形式要件,以确保协议内容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举证。
陈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

李律师:首先提供与赵老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以证明协议的存在及内容真实性。此外,请求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受赠遗产,不仅仅要求协议有效,还要证明扶养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对于该等履行,可以提交的证据包括:第一,陈旭对扶养人对日常照顾的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开销的银行账单、视频、照片;第二,邻居的证人证言;第三,所在居委会或街道知情人士的证人证言等;第四,办理后事的材料,包括丧葬用品的购置票据、医院病历中的签字、死亡证明中的签字、购买墓地的票据、墓碑照片等。
王部长:李律师说得已经很详细了,我再补充两点细节。
关于医疗护理方面,如有陪同赵老先生就医的情况,需提供医院的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缴费凭证,以及与医生、护士沟通病情的记录等,证明自己对其医疗护理的关心和付出。
关于精神慰藉方面,可以提供与赵老先生聊天、陪伴他参加活动、为他庆祝生日等的照片、视频或证人证言,体现对其精神上的关心和慰藉,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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