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四季第四期,由宝鸡市凤翔区横水镇中心小学的同学们带您走进“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本期案件模拟
张晓敏,现年16岁,就读于启明中学初中三年级,喜欢玩游戏及追星。由于晓敏平日寄宿于学校,为方便联系父母为其配备手机。因长期远离父母,晓敏沉迷网络游戏,后在游戏大厅中结识了同城的孙某,发现孙某与其喜欢同一位男明星,二人很有共同语言于是便加上孙某的QQ便于聊天。孙某在聊天中经常向晓敏展示他的追星日常及拥有的明星周边,晓敏羡慕不已但苦于自己零花钱有限。后孙某为晓敏支招,称借用一下她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办理一个工作业务导一点钱,给自己增加一点业绩,然后就可以给她一笔“租金”。尝到“甜头”后,晓敏又通过多个微信和QQ群发布租赁微信号的广告,并将获得的多个实名认证微信号转租给孙某来抽取中间费用,孙某等诈骗分子利用这些微信号进行犯罪活动,案发后,晓敏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
本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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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录勋
马法官
当下互联网信息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递交流的主要方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平台。与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相伴随,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基于互联网时代我国犯罪的发展变化,针对跨领域、跨犯罪形态的犯罪类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是否构成犯罪?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总支书记
王小军
王律师
“帮信罪”的“明知”要求行为人在提供帮助时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反映了行为人对自身帮助行为会产生危害及危险性的认识情况。这里的明知是特定的明知,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素。如果缺乏这种明知,构成要件不具备,就不构成本罪。但这个知道,可以是明知,也可以是推定明知。
3
“帮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马法官
我们从三个方面把握。第一是“明知”,包括主观明知和推定明知,主观明知是被告人明确知道,推定明知是通过被告人的逃避监管,出售、出租“两卡”,频繁隐蔽上网等行为综合分析,客观推定被告人明知并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第二是实施了帮助行为,即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第三是“情节严重”,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五个以上等;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等二十个以上;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等,就达到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张晓敏向他人出租微信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支付结算金额96万,获利12300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4
法庭审判中,什么是“被告人最后陈述”?
王律师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也称为最后陈述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最后陈述权专属于被告人,排除辩护人。虽然该权利专属于被告人,但其可以为被告人放弃。只有被告人表示放弃或者已经行使,权利的行使才能终结。权利行使过程中法官不得打断,在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及速裁程序中,最后陈述权也不能被简化,即便是在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程序中,也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5
认罪认罚的法律制度是什么?如何理解“具有自首情节”这句话的意思?
马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自首制度的意义,在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继续为非作歹。自首从轻,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效地深挖罪犯;有助于及时侦查破案,正确而迅速地审判,有力地惩治罪犯。
认罪认罚的意义,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多退赃早赔偿,一定程度上能够获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更好的化解矛盾,提高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效率,实现刑法的保护和保障机能;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认罪认罚之后可以从宽处罚,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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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哪些行为会构成“帮信罪”?该如何提高警惕?
王律师
很多帮信行为人并非一开始就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起初也是踩入网络犯罪团伙的陷阱,逐步沦为“工具人”,首先,我们遇到相关的“话术”时要提高警惕:比如“用你的银行卡跑跑分/冲业绩/参与赌博/给网络直播带货转账”;“我的征信有问题办不了银行卡,借你的用用”;“借你的银行卡给我的淘宝店接收一下货款”;“不管你征信什么样,把银行卡给我,我都能帮忙办理贷款”。
生活中有一些具体的行为会构成“帮信罪”:
1.“两卡”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2.“跑分”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吸粉”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4.“技术”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融媒体《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西影集团、陕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西影传媒承办,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协办,陕西省儿童福利会特别支持,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培育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护能力。